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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在房屋買賣契約中特別約定,若房屋曾發生自殺、兇殺等非自然死亡事故,買方有權請求解約退款,若賣方故意隱瞞,也可另外約定懲罰性違約金,以此降低買到凶宅的風險。

市民如果想成為小業主,務必要小心緊慎,睇樓時要四周看清看楚為妙,免致購入了僭建東西後,付了錢而又察覺不屬樓契所指物業的一部份。

根據土地文件,例如公契、政府批地書、建築圖則、內部指引等承擔的權利及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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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來說,社會上普遍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,且是「一日凶宅,終生凶宅」,並沒有時間的侷限;但內政部卻認為是以「賣方持有房屋期間」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準,也就是只要該屋的有某一任屋主持有期間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,這棟房子就不算凶宅。由於內政部函釋的漏洞,使得不肖人士因此發明出「洗凶宅」的投機行為,將凶宅洗白後再出售給不知情的民眾來謀利。

土地註冊處影片 活動照片 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 傳媒專訪 前任發展局局長黃偉綸先生隨筆 業權註冊 開啟業權註冊的子選單

若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內沒有列明支付的確實日期,準買家可能無法履行責任,故為免引起爭拗,買賣雙方應在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內寫明繳付加付訂金之「確實日期」,也就是需要列明簽定「正式買賣合約日期」。

背景 制定後的檢討及業權註冊的準備工作 「新土地先行」方案 精選租盤 擬議的兩階段轉換機制 《土地業權條例》參考資料 開啟《土地業權條例》參考資料的子選單

丁屋、村屋等屋仔的地權、業權追溯年份久遠,不免有業權文件遺失、沒有紀錄的問題,而遺產物業又常有業權糾紛的問題,令「屋仔」和「踢契」劃上關係。

如果買方的理據充分,賣方須退還訂金,取消交易,避免引起訴訟而需要作出賠償。

凡中介人所收之按金及上期只為代收性質,必須由業主簽名收妥後才作實後合同才生效(即為本合同生效的條件),否則代收之訂金按原數退回,中介人不需負任何責任。

不少事故案件經媒體報導後成為公開資訊,買方在購屋前可以地段、周邊景點等關鍵字在網路上搜尋看看有無事故案件,或者在專門收錄凶宅資訊的平台上進行查詢。

未免受到釘契事件影響,買方可以把訂金交由賣方律師托管,直到確認物業並沒有釘契的問題為止。雖然釘契樓仍然可以進行買賣,不過,一旦買方入手單位後,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,因此並不是所有買家都願意這麽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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